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强化管控的十五项管理办法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强化管控的十五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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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河北省仍处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疫情仍未结束,我县仍属于疫情中风险地区,为更好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通告要求,结合我县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经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规定,加强自我防护,继续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不聚集、不聚餐、不随意丢弃垃圾等生活习惯,避免交叉感染,保障自身、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要严格落实以村庄、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公共场所等为管理单元的管理制度,各管理单元均要执行出入登记和体温检测等规定,并设立数字卡口和信息核查员。可通过扫描结尾处二维码自主申报个人健康情况信息,登记后即生成个人电子通行证(二维码),个人信息必须如实填写,个人要对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全县广大群众要进一步增强防控意识,严格遵守凭电子通行证或出入证进出公共场所等相关管理要求。
三、全县各村(小区)要充分利用微信群等方式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对辖区内所有村民(居民)(除隔离人员外)实行体温日报(早晨八点)制度(报告有无发热人员,城区街道办、包联单位严格落实执行)。继续落实出入村庄(小区)的人员登记、检测体温等措施,重点排查“四类人员”(湖北来献和献县去湖北返献人员,与上述两类人员的密切接触者,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所有发热人员),发现后及时报告。
四、各村(小区)居民临时出行(非购物等原因)必须由村委会、小区包联单位和居委会出具出行证明,报告事由、行程、起止时间等。开具证明,必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确保证明真实有效。
五、各村(小区)解除硬隔离,保留软隔离,要坚持保留每村(小区)一个出入口,并继续严格执行出入登记测温管理制度,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查验中如有发热人员,必须严格登记,村值守人员或包联单位工作人员及时与就诊医院取得联系和沟通。
六、县城各小区的排查管控仍由街道办和包联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执行。同时由街道办、包联单位、小区物业、业主委员会等四方共同建立起楼长、楼门长负责管理制度,形成文字制度张贴海报或其他醒目位置,大家互相监督执行;对没有物业的小区由街道办、下辖居委会和包联单位共同组织建立业主委员会,并领导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七、相关规上企业的复工复产人员要严格落实人员出入戴口罩、体温检测及各类设施预防性消杀等措施,须持相关工作证明严格落实两点一线(家-工厂)的轨迹通行。
八、各乡镇、街道办、公安、市场监管、城管、各包联单位等部门要对城内包联责任小区商住门市、街道门店、国省干道沿线门市、住户加强管理,主动与门市、住户签订承诺书,严格执行复工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体温测量等相关规定。
九、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及公共场所,必须落实入口检查和单位内部防疫要求及公共防疫指南、行业防疫指南,全面做好预防性消杀和管控等工作。尤其宗教场所、敬老院、看守所以及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部位,要在此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防控措施,确保不出任何问题。
十、对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高风险地区人员暂缓来献予以告知;所有高风险地区已经或必须返献、来献人员,应在抵献后立即向所到单位主管部门或单位驻地、个人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省外中风险地区来献人员,需出具没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和没有到过疫情高风险地区、没有接触过新冠肺炎病人等流行病学史的信息证明。
十一、各乡镇和公安、交通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各村要按片区划分管控区,各片区分别建立2-3人流动巡查管控工作队,全天24小时巡查管控;县城区恢复交警正常岗勤,联合交通部门共同巡查,全天24小时巡查管控,对行人车辆等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对多次(三次以上)不听劝阻,任性外出人员要集中谈话教育,对违反治安管理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各村(小区)疫情管控工作人员要科学运用联防联控管理平台,强化后台管理及数据运用,检验管理成效,各管理员要及时总结数据汇总成果,定期在小区(或者微信群)中公示公开数据管理中发现的各种共性或个性问题,进一步提高管控工作效果和效率。
十三、各乡镇、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工信、城管等部门对复工企业和涉及民生的行业门店要区分层次,严格管理,强化各项管控措施,确保安全复工。网吧、歌厅、酒店、KTV等娱乐场所一律不允许复工。
十四、承担管控任务的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要求,落实执行好各项管控措施。县纪委监委和大督查办将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敷衍塞责的将依法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十五、疫情防控期间,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有疫区居住史、近期旅行史、途经史、务工史、与疫区人员接触史,不主动报告或故意隐瞒的;(二)患有或明知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人员,不主动报告或故意隐瞒的,以及拒不执行检疫、隔离留观及治疗的;(三)复工企业明知员工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以及与确诊、疑似病例有接触史,仍允许其上岗,隐瞒不报或造成传播后果的;(四)其他拒不执行当地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及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鼓励广大群众对具有以上情形的人员进行举报,互相监督、群防群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