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发金:县人民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上讲话(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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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人民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上的讲话
沈发金
同志们:
为深入推进政府法治化、规范化、高效化建设,2014 年3 月 25 日, 《华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华政发[2014]5 号)正式出台。《政府工作规则》共分十二章,包括总则、组成人员职责、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健全监督制度、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会议制度、规范公文办理、勤政廉政和作风建设、工作纪律等。2016 年 11 月 14 日,县政府办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工作秩序的通知》(华政办发[2016]15 号),对政府的办事规则进行了完善和补充。2017 年 9 月,县政府办又精心编印了《工作操作规程汇编》,旨在建立一套规范明晰、标准严明、精简高效的工作控制和管理体系,更好地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后务必要亲自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和流程,确保政府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转。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择其重点组织大家学习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提高行政效能
1、县政府工作严格执行分工负责制,跨分管范围的工作,
原则上由为主方主动协商处理,必要时,由县长指定一名副县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县长配合。
2、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单位除紧急事件和重大工作外,原则上不需要向县长当面汇报。一般性事项由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办分线副主任汇报,由副主任牵头协调解决;重要事项由主要负责人同县政府办分线副主任协商提出意见,报请分管副县长协调解决,不得多头请示汇报。
3、县政府部署安排的重要工作,除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已明确的外,一律实行“四明确(明确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工作措施、完成期限)”任务单交办制度。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分“四环节”(研判部署、协调调度、进度控制、情况反馈)进行督查督办。
4、各单位对县政府督查室交办督办的工作,要在第一时间明确具体承办的责任人,研究制订落实方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所交办的任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二、执行重大活动预安排和审批制度
1、政府重大活动主要包括:全县性的会议;重要接待;大型活动;需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多名副县长参与的活动。
2、所有政府重大活动都要列入县政府周工作安排,申请下周开展的活动,组织活动的单位必须在上周五之前,将需要开展的活动按相关程序书面报告县政府总值班室,由县政府办主任统一协调。未列入县政府周工作安排的活动,除紧急事情外,县政府办不予受理。临时出现需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接待活动,相关单位必须及时向县政府办主任报告,由
县政府办主任统筹安排,不得多头报告。
3、所有政府重大活动,相关单位必须事先制订活动方案,报县政府办按程序审查、报批。未经审查批准的活动,县政府办不制发通知,不安排政府领导出席活动。
4、市直正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省直厅级单位正、副职负责人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相关单位必须向县政府办主任报告。
5、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承办单位应在会前拟定具体方案,除特殊情况(紧急会议)外,应提前 7 天送县政府办按程序报批。需要各乡镇或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的全县性会议,报常务副县长审批;需各乡镇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县性会议,报县长审批。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工作会议。会议通知制发严格按照县政府办新出台的《工作操作规程汇编》的有关流程执行。
三、规范公文办理
1、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单位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除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应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县政府办秘书室按程序办理。县政府领导一般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签批。
2、各类会议纪要必须在会后 2 个工作日内进入办理程序。一般性工作部署,不发会议纪要。
3、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包括涉及多部门的专项工作方案,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转发。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无新规定的,一律不再重复发文;省、市政府下发的文件,原则上不再转发;已作出安排部署、已明确有关部门任务的,不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四、严格工作纪律
1、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2、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在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完成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下月工作安排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府办分线副主任。突发事件应在事发后 30 分钟内报告县应急办(4188003)。
3、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离开岳阳市境一天以上(不含一天),应在事前向县长报告,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告知县政府总值班室,事后及时销假。
4、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日内离开岳阳市境二天以内(含二天),应在事前向分管副县长请假,并书面报告县政府总值班室;二天以上,应在事前出具书面报告,送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分管副县长同意,县长批准后,方可出行。
5、各乡镇和县直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县政府相关
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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