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规章制度范本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会规章制度范本,供大家参考。
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会人员工作纪律:
财会人员必须本着维护商会利益,深入工作、配合工作的原则,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尽心尽职地完成本职工作。
1、遵纪守法,严禁贪污和挪用公款。
2、严守秘密。除商会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透露商会的会计信息。
3、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商会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化地运用会计科目。准确、真 实地进行财务核算和账务处理,不得伪造、谎报、隐瞒财务状况,以及流动资金状 况。
4、银行账户必须有两枚印鉴章,支票专用章由出纳保管,私人印章由会计保管,每笔 业务费用发生必须有财务二人以上经手,且在凭证上签印各自的名意。
5、不得出具和收纳假发票、阴阳发票。
6、严格执行各项和财务相关的制度。
7、财会人员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执行以上某项内容的,必须征得上级主管人员书面同意, 否则一律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责任。
第二条 财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1、岗位:会计
工作内容:
审核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编制转账凭证,科目汇总表;
登记各有关的明细帐及总帐,编制报表、财务分析;
编制业务收支计划或者用款计划执行情况;
装订凭证、合同、会计档案的保管、管理;
对出纳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和工作上的配合,若发生过失,应承担责任。
2、岗位:出纳
工作内容:
管理现金、银行收付业务、编制收付记账凭证;
现金、空白支票、贷记凭证等有价证券、收据及有关印章的保管;
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并编制出纳报告单;
正确地向财务部报告银行存款余额;
月初取回对帐单;
工作标准:
以认真、热情的工作态度接待前来报销、领取支票、联系工作的人员;
对经办人员提供的原始单据,记帐凭证单进行复核,符合各项规定的,给予报销;
库存每天必须活点,余额一般不得超过三天现金使用量,杜绝白条抵库;
收到的支票、汇票、收入现金等。必须及时解交银行;
开具发票、贷记凭证等有价票据,必须字迹端正、活晰、存根联与正本联金额、
内容相符,不准开具空头支票,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规范编制收付凭证,并会同“出纳报告单”交与会计审核;
及时登录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好帐面金额与对帐单的核对工作(最迟每月
2日内),对未达款项必须查明原因,并交于会计;
妥善保管现金、支票、单据、印章和银箱钥匙;
主动配合财务部的各项外勤工作。
第三条 库存现金的管理:
1、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活月结,随时活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财 务部领导及有关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帐实相符。
2、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同时有两个人前往办理。
3、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4、现金的支出必须由秘书长签字方可付款。
5、现金支付范围:发给职工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
出差人员差旅费;
向个人收购农 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
6、差旅费的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出差时间、地点、申请金额
(按“车费+ (住宿费+生活补助)*出差天数”计算申请借款金额)。按借款审批程 序审批,经核准签字后,方可按冏会规定借款。出差人员回冏会后必须在一周内报 销活帐,不报销者由财务人员从工资中扣回。
第四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1、银行帐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之供本商会业务收支结算使用,
严禁出借帐户提供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2、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3、银行帐户印鉴章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准由同一人统一使用保管。印鉴保管人 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4、 (1)会计人员出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在银行支票使用 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及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 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如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发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 写上“¥”;
工作人员收到支票应到财会机构办理入帐手续。
借出支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报销活帐,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特殊情况不能在 规定期限内报帐的,应到财务部说明原因,限定报帐时间,否则前帐不活,后帐不 借;
支票报销时必须附发票,对于分期付款的,必须按每次付款金额开具发票方可 报销。
5、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
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6、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 且必须拒绝办理。
第五条商会日常开支由会长负责,秘书长协助管理。
第六条会费管理
1、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需经会长议事会讨论同意;
2、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3、应定期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
第七条商会必须按票据管理规定,正确使用票据。收据不得转借、转让。
第八条商会应对票据实行专人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如因保管不善,遗失收据,造成 后果由票据保管人负责。
第九条会计报表月报必须在每月终了 5日内报出,年报在年度终了 10天内报出 第十条本制度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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