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局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制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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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据元宝山区法制办《关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管理和使用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执法行为时,必须持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禁止无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第四条 申领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过区政府统一组织的执法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局法制办对全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实行登记管理。
执法人员调离我局的,要将其执法证件及时收回,统一上交区政府法制办进行销毁。
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或职务发生变动,要将情况上报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变更登记并换发证件。
执法人员遗失执法证件,应当及时向局法制办报告,由局法制办统一向区政府法制办申请补发执法证件。补发后再次遗失者,不再发放执法证。
第六条 执法证件只适用于持证执法人员本人进行执法活动。
执法证只限执法区域内的执法活动,不得跨区域使用。
执法证只限部门业务内的执法活动,不得跨部门使用。
第七条 执法证件不得转借、租用。一旦发现执法人员有转借、租用,立即没收执法证件,并不再发放。
第八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一)执行公务未按规定出示执法证的;
(二)丢失执法证未及时报告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出示执法证时,当事人有权查看,以证实执法人员身份、行为的合法有效性。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得因此而刁难当事人。
第十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法制办暂扣执法证:
(一)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的;
(二)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三)故意刁难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五)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出借、出租执法证的。
暂扣执法证的期限为xx—xx个月。
第十一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其执法证:
(一)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暂扣执法证两次以上的;
(三)其他按照法津规定不宜再从事执法工作情形的。
第十二条 被暂扣或被吊销执法证的,不得再从事执法工作。在年终考核中,被暂扣执法证的人员不得评为优秀;
被吊销执法证的人员不得评为称职。
第十三条 建立执法证年检制度。
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参加区政府统一组织的执法证年检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年检通过;
培训考核不合格,执法证件暂停使用,直至考核合格,年检通过。
未加盖年度年检专用章的执法证为无效执法证。
连续两年未年检的执法证自行失效。
发现,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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