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服务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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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务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深入贯彻《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构建“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结合我区“三生融合”的发展理念,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努力推动全区托育工作走在全市前列。
(二)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每个街道至少建成 1 处具有典型示范带动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25 年确保千人口托位比达到 4.5‰,3 岁以下婴幼儿健康管理率不低于 90%,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覆盖主要社区,有条件的农村在社区中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公办托育机构建设。结合人口发展趋势、学前教育机构密集度和实际需求,到 2022 年,在城东建成一所公办示范性托育机构,到 2025 年前,根据旧村改造情况,在街道规划建设一所公办示范性托育机构。到 2023 年前,在幼儿园等已建成幼儿园中设立 5
个托班,增加 100 个托位。到 2025 年前,在社区幼儿园等在建幼儿园设立 8 个托班,增加 160 个托位。
(二)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一体化管理。成立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管理中心,将我区托育机构纳入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婴幼儿照护管理服务的政策规范,对托育机构进行登记并做好卫生保健指导工作。
(三)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支持指导体系。
1. 支持家庭婴幼儿照护。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政策,鼓励单位为职工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
2. 加大产后就业支持。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从业就业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从业就业能力。
3. 强化婴幼儿健康管理。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保障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四)积极培育婴幼儿照护供给体系。
1. 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不能满足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的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区要在 3 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补贴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2. 优先支持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市场服务价格。开放托育服务举办主体,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依托社区、幼儿园,新建和改扩建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
3. 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支持已满足 3—6 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开设托班,招收 2—3 岁的幼儿。在新建幼儿园时,鼓励建设单位按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积极打造公办幼儿园托育服务示范点,发挥公益示范带动作用。
4. 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灵活托育服务机构形式,支持工业(产业)园区、企业单位等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普惠托位要向社会开放。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个人以多种形式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支持各医疗卫生等机构充分发挥专业和人才优势,探索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5. 引入优质托育服务机构。积极引进一批成熟优质的托育服务机构,在提供优质托育服务同时,带动提升本地托育服务行业的服务水平。
(五)严格落实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
1. 严格按标准设置托育机构。托育机构的场地设施、工作人员配备、班型设置等,应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的相关规定,公办托育机构人员编制参照幼儿园人员编制执行。
2. 加强托育机构规范化管理。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认真做好监督管理等工作。各街道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指导托育机构不断完善卫生保健、日常管理、人员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六)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综合监管体系。
1.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按照《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规定,对托育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和备案。托育机构经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2. 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建立完善街道属地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托育机构诚信档案,将托育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违法失信惩戒制度。
3. 建立违法查处机制。托育机构未注册登记或因不符合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和备案条件未能通过备案的,由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整改。整改后达到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大对已登记注册未备案或者已备案但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托育机构的执法监督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4.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全面推行托育从业人员就业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要求符合条件的托育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鼓励成立托育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自律、协调、规范作用,促进托育服务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坚持工委领导、管委主导,成立由管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托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快推进托育服务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社会事业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部负责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经济发展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上争引资金和落实相关价格政策。财政局做好托育工作资金保障。交通和建设局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及营利性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公安分局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托育机构加强安全防范,提升安全防范水平。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优先保障土地供应,优化社区配置,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督促托育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督促托
育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三)加强政策支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含公办托育机构)按规定享受各级政府提供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参照《关于印发<市托育服务能力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给予托育开办和托位补助。公办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职工托育保教费参照幼儿园报销办法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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