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景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劳动合同管理
3.1 总则
3.1.1 为保护景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景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3.1.2 景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全体员工的劳动关系,都需经过订立劳动合同确立,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3 员工在与景区订立劳动合同后,还应签订岗位合同,以明确员工与工作岗位的关系,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
3.1.4 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部与景区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3.2 劳动合同的签订
3.2.1 景区(甲方)根据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与员工(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3.2.2 签订劳动合同时,由员工本人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意向,经景区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关手续。
3.2.3 景区的法定代表人,根据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2.4 劳动合同主要内容 a.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b. 劳动合同期限;
c. 工作岗位与工作内容;
d. 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
e. 劳动纪律;
f.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g. 工作报酬、劳动保险及社会保险;
h. 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i.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j. 双方经协商认为应规定的其他内容。
3.2.5 劳动合同的期限 a. 固定期限合同:一般为一年、三年、五年和十年期
合同;
b. 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有起始期,不明确终止期,但必须约定终止条件的合同;
c. 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合同:对一些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而签订的以完成该项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3.2.6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定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3.2.7 劳动合同书应由甲乙双方签章,并注明订立时间。
3.2.8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员工档案管理部门留存。
3.3 劳动合同的变更
3.3.1 劳动合同签订后,如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内容。
3.3.2 劳动合同期满,因为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3.3.3 员工在本景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劳动
合同时,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3.4 劳动合同签订后(包括续签、变更劳动合同),由景区负责在一个月内到当地政府劳动部门进行鉴证。
3.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a. 在职员工经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要求的;
b. 景区认为不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
c. 已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3.3.4. 劳动合同的终止 a. 劳动合同期满前,任何一方如需终止合同,均应提前 30 天提出终止意见,待劳动合同期满后,办理终止合同的有关手续;
b. 如景区提出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或员工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可终止劳动合同;
c. 甲乙双方未在规定时间向对方表明意向,劳动合同到期后也未办理续签手续,但劳动关系事实上依然存在的,可视为续签与原劳动合同相同期限的合同;
d. 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员工符合离、退休条件的;
——员工因公或非因公死亡的;
——员工应征入伍的;
——景区不能继续经营的;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3.3.5 劳动合同的解除 在合同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a.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方同意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调离本景区的;
——辞职的;
——自费考入中专以上学校学习或出国深造的。
b.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景区规章制度的;
——营私舞弊给景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d. 景区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并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后,可以裁员的;
甲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工会组织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并支持和帮助乙方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 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f.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在试用期内。
3.3.6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a.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员工不能胜任现在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b. 补偿金额: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 1 年,发给相当员工本人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满 1 年的,按工作 1年的标准发给,但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
c.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景区另行安排的工作、由景区解除劳动合同的,景区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发给相当于员工本人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满一年的,按工作 1 年的标准发放。同时发给相当于员工本人 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3.7 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
a. 在合同期内,员工因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景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的约定向景区支付违约金;
b. 员工在合同期内受景区指派接受培训、出国学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赔偿景区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c. 员工符合离休、退休、退职条件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退休、退职待遇;
失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和其他有关待遇。
3.4 岗位合同管理
3.4.1 总则 3.4.1.1 为建立健全岗位竟聘激励机制,规范和加强岗位合
同管理,根据景区内部有关员工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3.4.1.2 岗位合同是明确员工与工作岗位关系的书面协议,是劳动合同的补充。
3.4.2 景区内部岗位的设置 3.4.2.1 景区根据工作的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定员编制,并制定岗位规范和劳动定额。
3.4.2.2 岗位设置 a. 管理岗位:从事各级行政、管理和党群工作的岗位;
b. 专业技术岗位:直接从事技术工作的岗位;
c. 操作岗位:直接从事劳动工作的岗位;
d. 辅助岗位:从事各种辅助性工作的岗位;
e. 服务岗位:服务于员工生活或间接服务于游客的岗位;
f. 其他岗位:从事多种经营的其他岗位。
3.4.2.3 岗位的设置由行政人事管理部门在合理定员的基础上,根据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核定,景区下属单位不得
随意变更。
3.4.2.4 员工担任的主职必须和聘用岗位性质一致。
3.4.2.5 受聘员工应首先按照原岗位或职务竞争上岗。
3.4.3 岗位的聘用 3.4.3.1 景区各种岗位均按照公正、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全面考核,择优上岗。
3.4.3.2 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全员竟聘上岗。
3.4.3.3 景区领导和中层管理人员,根据任命和聘任书聘用。
3.4.4 岗位合同管理 3.4.4.1 签订岗位合同的员工必须履行本岗位职责,能够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
3.4.4.2 岗位职责的内容 a. 岗位名称、主职与兼职;
b. 合同期限;
c. 岗位职责;
d. 工作任务;
e. 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3.4.4.3 岗位合同的签订:
a. 岗位合同每年签订一次,结合全员竟聘的办法进行;
b. 岗位合同可以规定 3~6 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可以签订正式岗位合同;
c. 岗位合同期满后,根据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及岗位聘用的规定,可以续签岗位合同;
d. 因工作的需要,经景区正常调动或因劳动组织调整,岗位发生变化时,可以变更岗位合同。
3.4.5 岗位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a.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岗位合同自行终止或解除;
b. 聘用人可以解除员工的岗位合同,但必须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员工;
c. 在岗位合同期内,员工如欲解除岗位合同,也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解除岗位合同,经景区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3.4.6 在岗员工考评
3.4.6.1 考评内容 a. 主要通过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及成本意识、工作效率、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b. 根据各岗位职责,细化相应的考核内容,并设置不同的考核分值,重点是考核工作业绩。
3.4.6.2 考评工作的组织 a. 景区成立考评工作组,负责景区员工考评工作的指导,对员工考评的程序和过程进行监督,对考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
b. 基层单位成立职工考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单位员工的考评工作,按照景区的要求,负责制定本单位员工考评工作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3.4.6.3 考评工作程序 a. 员工填写《员工年度岗位考评表》,并按考评内容进行个人总结;
b. 基层单位的员工考评领导小组对员工进行民主评议,在其成员充分评议的基础上,由考评小组负责人写出综
合性评语,并进行量化综合打分;
c. 考评结果经同级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对于考评结果处于末位的人员安排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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