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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二期管网分包工程合同演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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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示范二期管网分包工程合同演示版,供大家参考。

示范二期管网分包工程合同演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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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居中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北区示范住宅二期室外给水、消防、污雨水、 供热管网分包工程合同

 第一部分

 分包合同协议书

 业主: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

 总承包商:

 白山市华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

 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商: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分包商承建分包工程即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北区示范住宅二期室外给水、消防、污雨水、供热管网分包工程,且业主与总承包商已接受分包商为承担该项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保修责任而提交的投标文件,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分包合同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北区示范住宅二期室外给水、消防、污雨水、供热管网分包工程 工程地点: 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松江河镇 工程内容: 热力管道安装、聚氨酯发泡保温、给水管道、消防管道、污雨水管道、供热管道、阀门及附件等安装,沙砾(或石粉)等回填、土石方开挖、各种类型井砌筑或浇筑等。

 第二条

 组成合 同的文件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及附件 3) 合同专用条款 4) 合同通用条款 5) 合同附件 6)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7)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招标文件 8) 投标书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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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居中9) 合同图纸 10) 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是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的,如出现不一致时,上述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和执行顺序。

 第三条

 合同工程范围

 详见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第四条

 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0 个日历天。

 开工日期:

 暂定 2011 年 9 月 10 日;

完工日期:

 暂定 2011 年 10 月 10 日。

 竣工日期:

 暂定 2011 年 10 月 20 日(即整体工程竣工日期)。

 项目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具体要求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 18.1 条。

 第五条

 各方代表

 业主代表:赵启胜

 总承包商项目经理:王杰、金东武、高亮

 分包商项目经理:孙闯

 第六条

 质量标准

 质量等级:

 合格。

 第七条

 合同价款

 :

 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价款暂定为:(大写):人民币肆佰肆拾伍万壹仟壹佰捌拾贰元整(小写:¥:4,451,182.00 元),具体详见投标报价清单。

 第八条

 本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九条

 分包商特此立约向总承包商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分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及竣工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条

 合同双方特此同意,总承包商将委托业主直接与分包商就分包工程进行结算,总承包商认可该结算结果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十一条

 分包商 明确,本 合同 所述合同工期是 分包商 在充分考虑政府对施工的规定、 合同 及 总承包商 施工要求,以及经核实 施工现场及施工环境,而 确 保实现的工期。

 双 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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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居中确,除非 业主及总承包商事先书面 同意延期外, 本合同所述 工期不因任何原因 (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予以延期。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此分包合同协议书自总承包商、分包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柒份,业主肆份,总承包商壹份,分包商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兹此确认并同意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为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北区示范住宅二期室外给水、消防、污雨水、供热管网分包工程的分包商。业主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仅表明业主知晓并同意分包商承揽本分包工程,并无其他任何含义;
亦不会导致业主承担任何责任或不利后果。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对此均已了解并同意。

 总承包商:

 (盖章)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职

 务:

 联系电话:

  传

 真:

 分包商:

 (盖章)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职

 务:

 联系电话:

  传

 真:

 业

 主:

 (盖章)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职

 务:

 联系电话: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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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居中第二部分

 分包合同

 第一章

 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1 1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在本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及词句(除非分包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分包合同: :

  指分包合同协议书、本分包合同条件(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分包商的投标函、业主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商的投标文件,以及其他对双方构成约束力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如果有)。

 1.1.2

 分包合同协议书: :

  指构成本分包合同一部分、需由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分包合同成立的文件。

 1.1.3

 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

  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1.4

 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

  是指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1.5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 是指构成本分包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

 1.1.6

 分包合同图纸: : 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1.1.7

 投标书: : 系指分包商的投标函和合同中包括的由分包商随分包商的投标函一起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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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居中1.1.8

 投标书附件: :

 是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分包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1.1.9

 中标通知书: : 是指业主对本分包工程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1.1.10

 业主: :

 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或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或此当事人的受让人。

 1.1.11

 总承包商: :

 是指在总承包合同中接受业主雇用并在分包工程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分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12

 分包商: :

 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接受并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13

 项目经理: :

 指分包商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分包合同履行的代表。

 1.1.14

 监理单位: :

 按国家规定受业主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15

 监理工程师: :

 指由监理单位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16

 保修期: : 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并且在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期间。

 1.1.17

 保修金: :

 是指业主依据合同约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1.1.18

 天(日): 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每连续的 24 个小时计为一天。

 1.1.19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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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居中是指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利润、规费和税金。

 1.1.20

 现场: : 是指由总承包商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分包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1.21

 书面形式: : 任何手写、打印、印刷。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

 1.1.22

 法律: :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2

  标题: :

 本分包合同条款及其他分包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分包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1.3

  解释: :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分包合同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或约定不详尽的事项,而在“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有相关具体约定,并且该具体约定与分包合同条款不相违背,则“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的此类约定就具有分包合同条款所具有的解释地位和解释顺序。

 1.4

  书面形式: :

 本分包合同条款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接收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邮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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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居中址等应在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

 1.5 联系方式: :

 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协议书签订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分包商的下述联系方式通告总承包商/业主:

 1) 分包商公司的通信地址以及联系人;

2) 分包商公司的电话以及传真;

3) 分包商接受工程款项的法定名称;

4) 分包商派驻本工程的主要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所承担的工作;

5) 分包商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职务。

 2 2 .分包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2.1

 语言和文字: :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分包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简体)。如果本分包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分包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

 2.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

 本分包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分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分包合同。

 2.3

  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分包合同的分包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分包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应按分包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或分包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分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业主,总承包商/业主向分包商做出必要的书面解释及澄清。

 受本款上述约定制约,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及附件 3) 合同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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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居中4) 合同通用条款 5) 合同附件 6)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7)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招标文件 8) 投标书及其附件 9) 合同图纸 10) 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中,经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进一步规定如下:

 1)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如果合同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总承包商/业主的解释和澄清为准。

 2.4

  补充条款: :本分包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业主见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分包合同双方须共同确认。

  3 3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 明

 本分包合同按“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约定执行。对于分包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按第 21.2 款执行。如果“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出现外国规范或标准,总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中文译本,除非分包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总承包商/业主承担。

 4 4 .图纸

 4.1

 分包合同图纸

 总承包商应按《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商提供图纸。如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或购买标准图纸,其复制、重新绘制、翻译或购买标准图纸等责任及费用均由分包商负责承担。

 本工程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明确的图纸清单、业主负责设计的图纸,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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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居中商将免费向分包商提供晒印蓝图;
分包商负责绘制竣工图提供给总承包商,并提供完整的电子文件(AUTOCAD2000 以上版本)。

 4.2

 由分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如果分包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分包商负责设计,分包商应在该部分永久工程施工前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总承包商/业主批准。总承包商/业主批准后前述分包商完成的资料的知识产权归业主所有。除此以外,分包商还应依据第 5.1 款及13.2 款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总承包商。在上述资料批准以前,本款中所指的分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不得按本分包合同条款第 37 条进行移交,且本分包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4.3

 批准的责任

 总承包商/业主对任何制配图纸等的认可,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业主对该图纸承担责任,也不会减轻或解除分包商所负的任何合同责任及义务。

 4.4

  图纸中的问题

 分包商应在获得图纸后,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疏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式报总承包商/业主,总承包商向业主申请,业主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

 分包商可以在书面报告中附上其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但不论分包商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分包商均必须按总承包商/业主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

 4.5

  图纸的理解及风险

 针对业主/总承包商提供的投标施工图纸,分包商已运用其有关专业知识来理解及扩展所需设计要求,并于投标时提出与图纸及规范要求有关建议或改变细部构件、尺寸或物料的文字说明,业主接纳分包商报价后如果有任何改动而引起增加的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分包商应细致了解图纸和工程规范,并按照图纸、工程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如果实际现场尺寸与设计施工图纸尺寸不同时,分包商应及时通知总承包商,由于尺寸改动而引起增加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4.6

  制配图纸、施工图纸、深化图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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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居中分包商应完成的制配图纸、施工图纸、深化图纸等。

 1) 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分包商应在开始施工前或总承包商/业主书面要求后的 7 天内提交足够数量的制配图纸等。业主/总承包商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制配图纸等,分包商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取得任何索偿或工期延长。

 2) 若任何图纸退给分包商修改,分包商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 7 天内,将修改后的图纸再呈交给总承包商/业主审批。

 3) 总承包商/业主对任何制配图纸等的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分包商所负的任何合同责任及义务。

 4) 图纸之标准及要求应符合当地之需求及习惯,并能使总承包商/业主及当地有关部门满意。

 5) 分包商编制的制配图纸等的内容,必须符合技术要求条款特别是国家有关规范规定;
分包商更须负责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制配图纸等审核和盖章确认所需的手续及费用。

 5 5 .竣工资料

 5.1

  竣工资料

 分包商将被要求制作自己的竣工图和整理自己的竣工资料。分包商的竣工资料在分包工程竣工后提交给总承包商,并应按照总承包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整理全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总承包商负责竣工资料的审核和将其归入整体工程竣工资料后的整理。

 竣工资料通过当地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方为达到合格标准。准备、编制、整理和装订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不论本合同内是否另有约定,按竣工备案证明书发出之后而须支付的款项,须在分包商满足上述要求后才会支付。

 6 6 .文件版权

 6.1

  总承包商使用分包商的文件

 由分包商编制施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规划、施工方案或项目质量保证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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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居中的版权,应属于分包商所有,总承包商及其委托代理人为了工程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之目的,有权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分包商书面同意之前,总承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分包商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除业主以外的第三方。

 6.2

  分包商使用总承包商的文件

 总承包商发给分包商文件的版权应属于总承包商/业主所有。分包商可以为了更好的履行分包合同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总承包商/业主书面同意之前,分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总承包商/业主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

 7 7 .知识产权和保密

 7.1

 知识产权的使用

 分包商与总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分包商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

 7.2

 保密

 双方都应履行对分包合同的保密义务,除为了分包合同目的需要之外,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贸易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该分包合同内容或其任何信息。

 8 8 .指示

 8.1

 执行

 分包商应在有关分包工程方面遵守总承包商/业主的所有指示和决定,业主的指示和决定应由总承包商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分包商,分包商须立刻执行总承包商/业主获本合同授权发出的所有指示。若分包商未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已发出的指示,并在收到总承包商/业主的催促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执行,则总承包商/业主可另聘其他施工单位执行该指示,并把该等施工单位要求的所有费用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或作为债权向分包商追讨。

 8.2

  指示的生效

 总承包商/业主的所有指示均须书面发出。遇特殊情况发出的任何口头指示应由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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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居中商于3天内请求总承包商/业主做出书面确认;
若总承包商/业主收到分包商确认书后3天内不以书面否认,则该项口头指示可于后续3天期限届满时自动生效。

 没有书面指示,分包商不得作任何变更。

 8.3

 紧急情况处理指示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出于工程安全目的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紧急措施,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紧急补救措施指令,分包商应立即执行。

 第 第 9 9 条

 业主代表、总承包商代表

 1 9.1 业主代表

 凡是涉及到任何现场有关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决定均按照合同内约定的规定、程序由相关现场代表、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含其控股公司)制度规定人员的联合签署后,最后由业主代表签字确认。任何没有根据合同内所附的规定、程序、签字组合以及业主代表最后书面确认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决定,本公司将不予认可。

 为保证分包商的利益,任何变更、签证都必须按照合同内的变更、签证程序进行、签字组合并最后获得公司授权的业主代表的书面确认。对于没有按照合同内的变更、签证程序、签字组合并最后取得业主代表书面确认而完成的任何增加或变更工程,其所需费用均由分包商自行负责支付。

 2 9.2 总承包商代表

 在整个分包合同期内,总承包商代表/业主代表应受理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总承包商代表无权解除任何一方根据分包合同约定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

 总承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生效后 14 天内将总承包商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给分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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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居中10 .总承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10.1

  总承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总承包商须对整个项目(包括分包商所进行的工程)负责,并应迅速将业主或业主发给他的工程指示中有关分包工程的部分传送给分包商,确保该类指示迅速得到执行。

 1.

 总承包商应履行与业主签订总包合同和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完成本项目所需向分包商提供配合与协调,包括但不限于:

 1) 总承包商须负责与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联系、安排及协调直至完成整个总承包工程。

 2) 总承包商按照合同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达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期目标。总承包商的工作应包括约定全部合同工作内容。

 3) 总承包商应按照保修条款的要求和约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职责。

 4) 总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总承包商的工作)、实施、竣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业主供应或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情况应同时符合第 21.1 款约定。

 5) 如果合同中约定由分包商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则在开始此类设计之前,分包商应完全理解业主的要求及可能为此目的而向分包商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文件。分包商应将业主的要求或上述的资料、文件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决定是否按照第 4 条进行处理并相应地通知业主/总承包商。

 6) 总承包商必须确保本项目所有工程(包括其他承包商负责的工程)达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竣工验收及备案条件,并完成所有法定的手续。

 7) 提供为保障现场安全所需的围墙、护网及护板等。

 8) 总承包商须负责对整个工地的看管与保安工作。

 9) 安排整体项目(独立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进度、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全面负责。积极主动的了解各分包商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总体项目竣工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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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居中键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作法、技术要求、供货安排等),主动要求分包商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协调不同分包工程呈矛盾地方,并主动找出解决办法。

 10) 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回填管沟)前主动与分包商确定预留管网工程施工(配件、预埋套管)的位置,并给予分包商足够时间去供应及放置由分包商负责完成的管网工程施工的(预埋工程之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适当位置。

 11) 协调不同工种工作以确保在施工时形成配合。配合道路施工程序并召开管网施工相关专业统筹协调会议,以确保各分包商的施工情况能够满足及遵循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表要求。

 12) 制备合理工作程序,预留合理的分包工程工作时间于施工进度计划表内。

 13) 提供足够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执行上述的协调,以确保各项工程在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时间内完成。

 14) 竣工时执行全面清理,包括清洁所有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和设备,但分包商应在所负责工程竣工和交付给总承包商前须自行清洁完所负责的一切工程和设备。

  在总承包商施工项目竣工日期起到独立分包、指定分包工程竣工之前,总承包商仍然有责任和义务对所有专业分包工程(含业主直接发包项目)提供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

 2. 总承包商必须免费向分包商提供所有合理的设施,以便分包商能够顺利开展工作。这些基本的设施包括以下所列项目(但不仅限于此):

 1) 向分包商提供及安排场地让其建造自己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在施工期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需迁移已建造的分包商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分包商应负责迁移的所有工作及费用,并不得提出工期延长及费用的索偿。当工程竣工时现场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应全部拆除,其中包括内部照明及配线,所有的拆除和清场的责任均应由分包商负责。

  2) 提供工地内的临时道路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清除分包商施工面内障碍,及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工作面。

 3) 提供工地上现有装置临时机械供分包商作卸货、垂直运输之用。

 4) 让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在工地内现有的爬梯、脚手架等附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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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居中5) 允许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设在现场的卫生设施。

 6) 允许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在工地现场的电话等通讯设施。但若分包商需要用长途电话或传真设施,分包商需要向总承包商缴付有关的费用。

 7) 向分包商提供生活照明用电和生活用水点,并在完成工程之后清除一切遗留在工地之垃圾和材料。

 8) 向分包商提供在工地上现成有的机械、设备,将其运到现场的货物卸到指定位置;
另外,利用现有的机械设备帮助指定分包商将其材料、设备等吊放至作业现场。

  9) 向分包商提供其所需的标高、定位点、线等。

 10) 总承包商安排及指定分包商垃圾、废料堆放地点并负责清理由分包商在指定地点堆放的垃圾与废料。

 3. 总承包商还须负责对分包工程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

 11 .

 总承包服务费用与效果评估

 1. 总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协调配合和总承包管理服务所需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除了水电押金和安全管理押金外总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分包商收取费用,总承包商违反此项约定的违约金已由总承包合同约定。

 2. 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收取水电押金的上限约定为:

 贰万元,同时两项押金总额不能超过各分包合同暂定总价款的 0.5%。除合同约定之外,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收取的费用均为违规费用。

 3. 总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协调配合和总承包管理服务的效果将由业主组织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对总承包商的支付。

 12 .分包商代表(项目经理)

 12.1

  分包商代表

 对于本分包合同而言,经分包商任命的并且已经取得总承包商/业主书面同意的项目经理应是分包商唯一的合法代理人。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商代表在整个分包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

 1 13 3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13.1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分包商须遵循总承包商/业主所有合理指示和要求并在各方面令总承包商/业主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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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居中下,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包括写明的或隐含的以及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分包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责任,包括完成测试、调试,直至验收合格,提交合格分包工程竣工资料,在总承包工程移交前,分包商对分包范围内工程须负全责保护,包括运送及/或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物料,并需完成保修期内的全部工作。分包商亦须全责保护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所有未完成工作直至完成为止,并对履行保修责任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负全责。

 分包商除须按合同条款承担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外,还须对其它违约事宜负责,包括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在内。

 本工程包括须获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及允许正常运转所需的一切物料和劳力。分包商须自费负责一切物料的损耗、遗失、因分包商错误而引致的损坏及规定的保修期及保养期内需要的替换物料和劳力。

 分包商应遵照总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规定。

 13.2

  分包商对永久设计的责任

 如果合同约定分包商设计永久工程的某一部分,则除非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

 1)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程序,向总承包商/业主提交有关该部分的分包商文件;

2) 这些分包商文件应按照分包合同技术要求和图纸,应包括总承包商/业主要求的对图纸的附加资料,以便协调每方的设计;

3) 工程竣工时,分包商应对该部分负责,做到该部分符合合同约定应达到的目标;

4) 竣工验收开始前,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技术要求向总承包商提交竣工文件及操作和维护手册,它们应足够详细,使工程最终用户能操作、维护、拆卸、再组装、调整和修复该部分工程。

 13.3

 质量责任

 分包商须对工程质量负全责,包括全面负责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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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居中稳妥性及安全性。

 除特别说明由总承包商/业主负责供应的物料外,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物料均由分包商负责采购。分包商应先提供主要材料及设备的样本或质量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给总承包商/业主接纳后才进行采购,并须确保取得政府部门就有关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零件等在使用之前批准。

 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须送检的所有材料及设备,分包商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

 本工程的质量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 省/市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条例和规定执行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须达到工程规范要求的水平,这水平应不低于国家和工程所在省/市最新颁发之同类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规范、规程的合格标准。

 13.4

 法定责任

 分包商须遵循中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本合同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通知,并须呈交所需的资料、申请和支付所有有关的法定费用和税项,但按中国法律及法规规定应由总承包商/业主负责的除外。对此基本原则的修订或补充,在合同书内说明。

 若任何一方因对方没有缴纳其应缴的法定费用及税项从而引致另一方按有关法律、法规为对方代缴,责任方须补偿付款方的所有费用及损失。

 分包商须遵循合同执行过程关于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工资、税率、费率、保险等的一切现行或新增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并承担任何改变或增加责任的酝酿中的法律或其它情况所产生的费用。

 13.5 审核责任

 分包商须审阅所有合同文件。除非另有声明,分包商将被视为同意合同文件所含的资料已足够令其按合同约定执行及完成本工程。

 除为解决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或为进一步解释含糊之处或按合同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外,总承包商/业主没有责任再发出其它图纸或资料,合同文件内的资料便是总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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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居中业主将会提供的全部资料。其它完成本工程所需却未包括在合同文件内的所有图纸、细节大样、规范说明等,分包商均须提交给总承包商/业主审批,并在认可后方能按之施工。总承包商/业主可拒绝、认可或更改此等资料。总承包商/业主的审批并不会减轻或免除分包商应负的责任。

 若合同图纸只显示某些工程的概念性设计或合同规范只说明所须达到的标准,则分包商须负责一切所需设计,以使这些概念性工程能够被建造至所要求的标准。

 分包商有责任审核与本工程有关之所有图纸并做出协调和相应配合,不论该等图纸发自总承包商/业主和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施工单位。

 1 1 3.6

 定位标高

 分包商须按总承包商提供的图纸确定本工程施工所需标高。现场主要标高点由总承包商提供,按主要标高点再进行的具体工程定位则由分包商负责。分包商须按图纸对本工程定位,并提供所需的全部仪器及人力予总承包商复核。

 分包商须在本工程开工前核实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尺寸和地面标高。在工地正式展开工作前,分包商已派专人至工地复核将会影响到本工程的定位、标高、尺寸等实地资料,并在发现存在问题时立刻向总承包商/业主报告并要求其发出指示。

 分包商须负责更正其未准确定位或未事先核实尺寸或标高所产生的一切错误,并须承担一切所须之费用。

 7 13.7 消防责 责 任和 义务

 1、分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范围:

 (1)分包商是其施工的分项工程范围(详见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内的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除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外,分包商还应配合和服从业主及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于因违反分项工程范围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分包商和总承包商应对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分包商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建设消防防火规范和本合同的约定,对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工程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及消防组织、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检查等各项事宜承担全面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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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居中2、分包商在建筑消防设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1)分包商应按照消防防火规范对业主和总承包商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以及分项工程范围内的材料规范、实物样板等工程技术资料和材料样品进行必要的审核和查验。分包商不得采用不符合消防防火规范的设计内容、施工工艺和材料。

 (2)不论业主和总承包商是否在提供给分包商的图纸及其他工程技术资料中对涉及消防的内容做出明确要求,也不论业主和总承包商是否对分包商的施工图或其他工程技术资料作出确认,分包商均应确保分项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和建筑装修材料均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消防防火规范和消防安全标准。

 3、分包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责任和义务:

 (1)分包商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2)分包商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查验分项工程范围内涉及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3)分包商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或未按本条要求对分项工程范围内涉及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进行审查,则分包商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引发的火灾直接损失、工期延误损失、业主更换消防产品、建筑材料和室内外装饰材料的费用等)。业主有权根据损失金额直接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分包商继续追偿。

 (4)分包商应在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建筑施工过程中服从业主和总承包商发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指示,并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如分包商拒绝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指示,或拒绝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则每拒绝一次应向业主支付 贰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业主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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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居中5、分包商对于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1)分包商应按照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消防措施,保证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及周围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遵守业主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包括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和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标准。

 (2)分包商应保证分项工程现场施工人员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分包商应针对分项工程施工现场使用明火作业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保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分包商应负责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妥善存放施工器具和材料,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设施和器材(如有)、消防安全标志(如有)等完好、有效。

 (4)分包商应负责分项工程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如有)、设施和分项工程的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保证分项工程现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5)如分包商未按本条约定履行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业主有权要求分包商限期整改和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由于分包商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而给业主造成火灾损失的,应由分包商承担。业主有权根据损失的金额直接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分包商继续追偿。

 (6)分包商应遵守总承包商制定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对分项工程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如分包商未遵守总承包商关于分项工程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示,或拒绝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则每违反一次应向业主支付贰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业主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6、分包商的消防安全组织和灭火救援责任和义务:

 (1)分包商应在进场前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体系和消防应急预案,并报业主批准。

 (2)分包商应在分项工程范围内建立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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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居中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对于分项工程范围内发生的火灾,分包商应立即按照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和扑救火情。分包商应根据火情及时报警,并为公安消防机构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保障。

 (4)分包商还应遵守总承包商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应急预案,服从总承包商的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指令。由于分包商未按本条约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应急预案或未按约定组织灭火救援、服从总承包商的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指令的,分包商应对业主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有权根据损失金额直接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分包商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分包商继续追偿。

 分包商因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的措施费中,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

 8 13.8 施工(成品)保护责任

 1、分包商应配合其他分包商的工作,不得妨碍及破坏自身分包范围外的其他工程、工作。因分包商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成品、半成品、设备、设施等损坏,分包商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商视情节严重程度,保留追究分包商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2、 工程移交给总承包商前分包商应对本工程(半)成品进行管理和保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工程移交总承包商后,不免除分包商对自施工程的维修责任,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

 9 13.9 施工现场总承包商有义务提供现有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等供分包商使用,但不保证满足分包商施工需要,由于分包商工作需要自行搭设脚手架和自行提供垂直运输设备等属于分包商的工作范围(搭设的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备需满足安全要求,经总承包商、监理、业主安全验收后方可使用),不能因此向总承包商和业主提出工期延长或费用的索赔。

 14 .分包商工作

 14.1

  现场接收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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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居中本工程施工前,分包商须全面检查已由总承包商或其它分包商完成而移交给分包商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直至满意为止方可施工。若已完成工程内存在缺陷或不满足本分包工程需要,分包商须立刻书面通知业主/总承包商。

 若分包商没有按上述要求通知业主/总承包商而进行施工,则视为其已全面接受已完成工程,以后任何因上列原因而引起的延误及损失,由分包商承担。

 分包商应对工程范围内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对于分包合同第 4.2 款提及的由分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的情况,即使已经获取总承包商的批准,分包商也应对这部分工程负全面责任。

 分包商须清楚了解总承包商施工计划及进度,以便充分利用由总承包商在工地上建造的现有设备及设施。任何分包工程需要而现场没有或已由总承包商拆掉之机械、设备或设施,分包商须自费另行建造,并在不需要时自行拆除。

 14.2

  组织机构和人员

 分包商的项目经理应和投标书中承诺的一致,否则分包商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分包商为完成分包合同而设置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雇佣的管理人员,必须事先获得总承包商/业主的书面认可。

 事先获得总承包商书面批准除外,分包商不得更换或撤回本工程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否则分包商将被要求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总承包商/业主可要求分包商撤换其所有人员。撤换条件如下:

 1) 违法行为;

2) 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3) 不遵守分包合同的约定;

4) 经常(两次以上)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分包商应在总承包商提出要求后 14 天内选派合格的替代管理人员。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满足上述撤换条件被总承包商/业主要求撤换时,分包商仍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分包商必须安排深化设计人员常驻工地现场配合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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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字体: (默认) 宋体, 字体颜色: 白色带 格 式 的: 居中14.3

  货物运输

 除非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

 1) 分包商应在不少于 21 天前,将任何生产设备或每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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