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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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郴州市委关于印发〈郴州市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郴发〔2018]19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激励全县广大党员和党组织在建设实力创新XX的实践中奋发进取、创先争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内表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以精神激励为主。
第二章表彰项目、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县委设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等表彰项目。经上级批准可以设立其他表彰项目。
第四条县委设立的表彰项目,冠以“XX 县”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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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表彰对象应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根据表彰对象的不同类型,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优秀共产党员应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应为正式党员,重点表彰基层和生产、工作一线党员。
(二)优秀党务工作者应模范履行党的建设工作职责,注重创新实践,在加强党员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一般应从事专职党务工作 2 年或兼职党务工作 3 年以上,重点表彰基层党务工作者。
(三)先进党组织应当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模范履行职能职责,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强。重点表彰基层党组织,可以表彰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
开展表彰时,可根据规定,提出表彰对象的具体条件。
第六条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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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党员。
第七条县委一般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逢五、逢十”周年开展集中表彰,其他时间隔年集中表彰一次。
第八条集中表彰的数量,一般根据党员和党组织数量、结构、分布等因素确定,优秀共产党员原则上不超过 5%。;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不超过 5%o 县委集中表彰的具体数量,由县委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后确定〔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县直单位系统分工委(党委、党总支)表彰数量与县委组织部沟通后确定〕。
第九条党组织开展集中表彰,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制定表彰工作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推荐。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组织党员和党组织进行推荐,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听取群众意见。
(三)考察。党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计生等相关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按管理权限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同时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对企业党组织及企业负责人,征求环保、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的部门意见。经考察合格后,向开展表彰的党组织提出建议表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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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
(五)公示。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5 个工作日。
(六)决定。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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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作出表彰决定。
第十条开展集中表彰时,一般应当举行表彰大会,颁布表彰决定。对获得表彰的党员颁发证书,可以同时颁发奖章;对获得表彰的党组织颁发证书、奖牌。
第十一条县委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党员和党组织,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其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十二条加强对优秀共产党员的培养教育,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开展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参与中心工作等活动,不断增强优秀共产党员服务中心工作和服务群众的本领。
第三章待遇和管理 第十三条县委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党组织代表,可以受邀参加县委、县政府举办的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列席党的重要会议。
受到党内表彰的其他个人和组织,按照规定享有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每年从党费中列支一定数额经费,鼓励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捐赠,设立优秀共产党员帮扶资金。该资金可用于优秀共产党员宣传表彰、困难救助、创业帮扶、工作开展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评选县以上优秀共产党员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在干部任用上,符合条件者按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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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权限,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建立优秀共产党员关爱制度,每年召开优秀共产党员座谈会,经常性开展走访慰问。
建立困难帮扶机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及时予以救助。
第十七条党内表彰对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由授予的党组织予以撤销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收回其证书及奖章、奖牌等,撤销其获得的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有关单位发现应当撤销表彰的情形时,应按程序向县委提出撤销建议。撤销建议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受理后,应及时审查,并依据审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由县委作出决定。
任何组织与个人,发现应当撤销表彰的情形时,均可向有关单位反映、举报。
第十八条县委组织部应当将授予或者撤销党员党内表彰的相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证书及奖章、奖牌式样、制作及有关管理事项遵守省委作出的有关规定。
党内表彰证书及奖章、奖牌,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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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中央、省、市等开展的表彰,我县有关对象的评选推荐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党(工)委、县直单位系统分工委 (党委、党总支)可参照本办法规定,适时组织开展党内表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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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内原有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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