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纪守法(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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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 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演讲稿
各位领导, 同志们:
今天我在这里演讲的题目是:
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
要建设高度文明、 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 以违法乱纪为耻” 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 让遵纪守法成为我们的荣誉。
“法律” 可以说是黑色的, 因为它在犯罪人面前, 意味着判决、处罚; “法律” 亦可以说是红色的, 因为它在无辜者面前, 代表着正义, 公平。
当某人被证据确凿地证明有罪或无罪的时候, 法律就得到了体现, 正义就得到了伸张。
“法” 是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 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律” 是具体的规则, 条文。“法” 、 “律” 结合起来, 组成了这个社会中神圣的词语。
古罗马的西塞罗曾在《论法律》 中说道:
“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 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 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 惩罚邪恶者, 保障和维护高尚者。
” 法律在这个社会中是一种权威, 人们需要参照它来生活; 法律是一扇屏障, 是那些弱小的人温暖的家, 他们的利益在这里得到了保障, 他们权利在这里得到了自由; 法律更是一条粗大的铁链, 它紧紧地绑住犯罪分子, 让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中胡作非为。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 社会的进步, 法律同样也会进一步完善,因为整个世界的和平发展是要依靠法律才能稳步的前进。
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 无论是在家庭生活、 社会生活中, 法律都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需要学法, 懂法, 用法, 不犯法。
才能像法国的泰· 德萨米在 《公
有法典》 中说的那样:
“这些神圣的法律, 已被铭记在我们的心中,镌刻在我们的神经里, 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 并同我们共呼吸; 它们是我们的生存, 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需的。
”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
一个国家即使经济实力再强, 假如没有健全的法制, 没有遵纪守法的国民, 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 照这个标准来看, 我们离真正的“强盛” 还有相当一段距离。
虽然, 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 普法教育也搞了多年, 但实事求是地讲, “遵纪守法” 四个字还远没有成为所有公民的自觉行动。
应该说, 我们这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 虽然距离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尚需时日, 但却并不缺少建立和谐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传承。
民众对法纪是忠诚的, 他们甚至希望像苏格拉底那样用生命去追随自己心中神圣的法律。
古希腊雅典的“当权者” 以对神不敬等罪名逮捕了苏格拉底并判他极刑。
临刑前, 他的弟子们决定帮他越狱, 而且一切都准备妥当。
但苏格拉底却说:
“我的信仰中有一条就是法律的权威, 既然法律判处我极刑, 作为一个好公民, 我必须去遵守。
”
苏格拉底最终带着对法纪的忠诚含笑离开了人世, 但他的思想却流芳百世。
在大多数国人来看, 苏格拉底确实有点迂腐, 既然法纪本身不公正, 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 有人认为, 由于人们的道德准则与正义原则并不完全一致, 也就必然存在意见分歧与矛盾。
因而, 为了建立良好社会秩序, 人人都应当遵纪守法。
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中国, 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制定出来的, 反映了人民的基本意志, 我们更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
什么时候, 我们国家不仅经济实力足够强大了, 而且“以遵纪守法为荣、 以违法乱纪为耻” 的荣辱观也真正成为一种被全社会广泛认同、 自觉追求的公共时尚时, 中华民族的实力才能软硬兼备, 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遵纪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 是保持社会和谐安宁的重要条件。
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条件下, 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到基层的规章制度, 都是民主政治的产物, 都是为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
“以遵纪守法为荣、 以违法乱纪为耻” , 就是遵从人民意愿、 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尚之举, 必将受到人民的肯定和赞同。
这应该是每一个积极向上的人所追求的荣誉所在。
国无法不治, 民无法不立。
人人守法纪, 凡事依法纪, 则社会安宁, 经济发展。
倘若没有法纪的规范, 失去法度的控制, 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 人们生存、 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 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
十年“文革” , 社会动乱, 民主与法制遭到疯狂践踏, 党纪、 政纪、 军纪受到严重破坏, 社会秩序荡然无存, 正常生产、 生活无法进行, 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 就连国家主席的人身自由与生存权利也得不到基本保证。
这种“史无前例” 的混乱无序状况, 破坏了社会的安定, 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无可估量的巨大损失, 教训极其惨痛而深刻。
今天,我们强调“以遵纪守法为荣、 以违法乱纪为耻” , 就是要进一步告诫人们, 无论一个国家、 一个社会、 一个军队, 还是一个地区、 一个单位, 须臾不可没了法纪的规范, 须臾不可乱了正常的秩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
在民主法治的背景下, 违法乱纪就是践踏民意, 危害社会。
有人似乎觉得违法乱纪可以捡便宜、 捞好处, 所以不惜以身试法, 铤而走险, 甚至沾沾自喜于钻一下法纪的空子。
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玩火行为。
那些最终被绳之以法的人, 在最初都毫无例外地抱有侥幸心理, 以为可以超越于恢恢法网, 乃至为自己的违背法纪而骄傲。
当正义的宣判来临之际, 他们才开始悔恨、 自责, 留下了多少以警后人的教训!
如果当初多一点遵纪守法的光荣感, 少一点违法不遵的行为; 多一点违法乱纪的耻辱感,少一点违法乱纪的侥幸心, 又何至于此!
总之, 只有遵纪守法才能获得自由。
法纪不仅反映人民的意愿,
也是人类对社会生活的深刻总结, 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遵纪守法是遵从规律的表现, 是聪明睿智的表现。
马克思曾经讲过,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
逆法而动, 越规而行, 不是什么勇敢的举动,恰恰是无知和愚昧的表现。
这种无视实践经验、 无视客观规律的行为,绝不会带来什么好的后果, 终究难逃客观规律的制裁。
例如有人对交通法规毫不在意, 任意穿行。
当灾难降临时, 既贻害自己, 也贻害他人, 留给人们的绝不是对英雄行为的扼腕痛惜, 而是对冥顽落后的鄙视和警示。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