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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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议
纪
要
沪纪(2003)
64号
2003年8月8日, 市纪委、 市监察委、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规范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用公款购买保险协调会议在市纪委会议中心召开。
会议指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 我市社会保障体制建设逐步得到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 对经济的发展、 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近年来, 我市一些机关、 事业单位(指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下同)
动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或参加超出政府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之外的保险, 这不仅不符合国家现行财政“收支两条线” 管理的有关规定, 也不利于理顺本市机关、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秩序。为严肃财经纪律, 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财政资金的管理,有必要规范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用公款购买保险的行为。
会议指出, 各级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要严肃财经纪律, 一律不准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 任何形式用公款为工作人员购买各种类型的商业保险; 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 加强对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管理,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等有关规定。
会议认为, 建立和完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是促进上海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但是, 在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规范性文件正式出台之前, 暂停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监督。
会议强调,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与人事、 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 加强监督检查, 严肃查处擅自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对不听招呼、 继续参加超出政府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之外的保险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会议建议, 由市人事局牵头, 把补充养老保险与“阳光账户” 工作挂钩, 把规范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纳入本市公务员工资福利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中一并考虑。
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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