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不折不扣将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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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不折不扣将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
蒋洪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界别:
民革
委员号:
0157
预算立法必须在法律上保证预算的完整性。
所谓完整性就是不能只是将一部分政府收支纳入预算, 而其余部分放在预算之外。
纳入预算意味着收支要接受人大的审查、 批准和监督, 而不列入预算这些就可以都免了。
显然, 政府收支如果不全部纳入预算, 人大的审批和监督权就是不完整的; 被置于预算之外的部分越多, 人大的权力受到的限制也就越大。
预算的不完整是现行《预算法》 的一个重大缺陷, 大量政府收支游离于预算之外, 预算不能全面、 准确地反映政府财政资金的运行情况, 脱离了人大审批和监督, 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问题。
由全国人大预算工委和财政部共同承担的《预算法》 修改稿在预算的完整性方面做了新的规定:
“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 “各级预算包括政府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障预算等”。从这一表述来看, 预算是完整的。
然而在随后的条款中, 《修改稿》 又规定:
“预算收入包括:
(一)
税收收入; (二)
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 (四)
行政性收费收入; (五)
其他各项政府收入。
” 这个表述却将相当一部分收入置于预算之外,“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已打了大折扣。
有以下问题:
第一, 公共预算是不完整的。
《修改稿》 在预算收入中列出了“行政性收费收入” , 但没有列“事业性收费收入” , 是已经包含在“其他各项政府收入” 中了还是事业性收费收入不包含在预算收入中? 《修改稿》 没有说明。
既然“行政性收费收入” 作为预算收入单独列出, 那么具有同样重要性, 从数量上来说甚至更重要的“事业性收费收入” 为什么不单独列出? 这至少在形式上是不完整的。如果“事业性收费收入” 不包含在“其他各项政府收入” 中, 这种不纳入预算的收入就是预算之外的收入, 预算的“完整性” 又该做何理解?
第二, 社会保障预算是不完整的。
政府性基金收入被包括在预算收入中, 但
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没有列出。
如果包含在“其他各项政府收入” 中了, 这么重大的项目为什么不在法律上单独列出呢? 如果确实没打算将它包含在预算收入中,“社会保障预算”如何编制? 难道这个预算只将公共预算拨付社保基金的资金作为收入, 而将社保缴款收入都作为预算外? 这样社会保障预算的“完整性” 又何在呢?
第三, 资本经营预算是不完整的。
纳入预算的收入只是“依照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
这就意味着没有上缴、 留在国有企业中的公共资本收益就不是预算收入。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 这种不纳入预算的国有资本收益在国有资本收益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其实, 是否上缴财政并不改变国有资本收益的性质, 不管上不上缴, 都是政府的收入, 只是放在不同的口袋中罢了。
正如一个人所拥有的企业挣的钱不论放在企业中还是拿回家, 都是这个人的收入一样。
显然, 《修改稿》 所规定的收入不是政府的“全部收入” 。
我认为, 为了保证对公共资金的法治化管理, 必须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全部不折不扣地纳入预算。
《预算法》 的相关条款必须明确规定, 政府的全部收入包括税收收入、 行政性收费收入、 事业性收费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收入、 国有资本收益、 其他一切政府收入, 不论上缴与否, 不论归列入什么账户, 不论由什么部门、 单位、 机构来管理, 都必须纳入预算。
使用这些收入而形成的支出都是政府支出, 也必须全部纳入预算。
注:
《修改稿》 引文均摘自有关部门 2010 年 3 月 15 日印发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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