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长效机制(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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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长效机制 排调矛盾纠纷
光山县委、 县政府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作为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任务, 不断完善排调矛盾的长效机制, 实现了改革、 发展、 稳定的良性互动。今年以来, 县乡 村三级排出的矛盾纠纷数同比下降 2. 4%, 调成率达 97%,赴市以上群体性上访批数下降 12. 4%、 人数下降 37. 1%, 实现集体赴京赴省零上访的目标。
一、
抓好“三个建设”
一 是抓好阵地建设。
建立了全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由司法、 信访、 计生、纠风等部门派员轮流值班, 并组织从业律师参与矛盾纠纷信访接待工作,规范信访秩序, 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
建立了乡 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全县 25 个乡 镇都成立了 以综治办组织协调、 以司法所为依托, 整合信访、 派出所、 基层法庭等基层政法综治力量的乡 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 专门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
建立健全了 村级民调会,专门调处邻里纠纷。
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 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防止民转刑案件和集体上访、 越级上访事件。
二是抓好队伍建设。
加强队伍培训, 把矛盾排调中心的工作人员纳入县政法综治队伍培训规划, 进行业务培训。
严格选人标准, 按照思想觉悟高、法制观念强、 群众威信高、 办事公道、 作风正派的标准选聘了 村组民调员。加强管理, 县乡 村民调人员由同级综治部门统一管理, 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基层有人管、 能落实。
目前, 全县已配有县级调处人员 27 人,
乡 级调处人员 294 人, 村级民调员 3248 人。
三是抓好制度建设。
先后出台了《不稳定因素排查报告制度》、《不稳定因素交办督查制度》、《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关于实行稳定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关于成立光山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通知》 等 10 多个文件, 层层建立了 包保责任制, 将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纳入了单位年度综治工作目标管理, 把矛盾纠纷的排查、 调处、 控制、 化解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 具体人。
各乡 镇、 县直相关单位也都制定了 本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规定, 使全县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制度化。
二、 开展“四种排查”
一是定期排查。
各村(居)
委会、 各乡 镇、 县直各单位综治办坚持每半月排查一次不稳定因素, 由县综治办汇总, 会同县信访局、 司法局等成员单位综合疏理, 对突出问题以县稳定领导小组文件形式下发交办。
二是重点排查。
对重点人员的动态情况, 做到专人专报、 每日零报告,及时发现掌握其动向。
同时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属地管理” 和“一岗双责” 的原则, 实行包保稳控。
三是超前排查。
针对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的不同情况, 超前排查各类不稳定因素, 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营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
四是联合排查。
针对企业改制、 征地拆迁补偿等热点问题, 县调处中心召集相关部门联合排查、 专门排查, 确保不稳定因素发现得早、 化解得了、控制得住。
近两年来, 我县先后成功举办了 邓颖超诞辰 100 周年纪念活动、司马光砸缸特种邮票首发式、 全省村村通道路交通建设现场会、 阿深高速
公路开工典礼仪式等级别高、 规模大的活动 10 余次, 没有发生任何大的治安问题。
三、 落实“四项措施”
一是明确责任。
县委、 县政府明确规定, 各乡 镇、 县直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 对本地本部门的矛盾纠纷排调工作负总责; 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对矛盾纠纷排调工作负主要责任; 县公安、 司法、 信访、安全生产等部门担负起牵头任务。
公安部门重点负责治安纠纷、 群体性事件的排查和治安专项整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民间纠纷排调, 信访部门重点负责信访苗头的排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点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 在全县形成了“党委、 政府统一领导, 政法部门协调参与, 职能部门齐抓共管” 的排查调处格局。
二是坚持“三个不放过”。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 坚持做到情况不清不放过, 责任不落实不放过, 问题处理无结果不放过, 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化解在内部, 消除在萌芽状态, 控制在当地, 真正做到了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 , 重大纠纷不上交。
三是完善预案。
完善了 《光山县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县有关部门也制定了 具体方案, 加强值班备勤, 做好排查化解。
今年 7 月 16 日, 县农业局农场一职工因家庭琐事自杀身亡, 死者亲属欲酝酿一场较大规模且带有政治色彩的群体性事件。
县委、 县政府高度重视, 周密部署, 经过 2天 2 夜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 妥善化解了 这起停尸闹丧事件。
四是严格奖惩。
县综治委将矛盾排调考核结果与乡 镇、 单位及责任人的
奖惩、 晋职晋级直接挂钩。
对排查不认真、 报告不及时、 调处不得力而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乡 镇、 单位以及责任人进行了 责任追究。
今年以来先后对不按时上报排查化解工作情况的 5 个乡 镇、 15 个县直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 对 4 个没有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县直单位给予了黄牌警告,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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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县直单位给予了 一票否决, 对 5 名具体责任人进行了 责任追究, 有力地促进了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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