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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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旅游景区发展。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
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2.鼓励旅游饭店发展。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3.鼓励乡村旅游发展。新评定为省级精品文化旅游小镇、精品旅游特色村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
新评定为省级五星、四星旅游民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4.鼓励示范单位创建。新评定为省级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游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康养旅游示范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新评定为5A、4A、3A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培育旅游目的地市场
5.积极吸引外地游客。对由外地组团社组织、县内地接社接待,在我县至少游览1个收费4A级景区,且在县内旅游饭店入住至少1晚的游客团队,对外地组团社、县内地接社和旅游饭店予以奖励。
(1)旅行社奖励。从县外组织招徕旅游汽车团队来我县旅游的,每次游客15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3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对外地组团社按每人8元、县内地接社按每人10元进行奖励;
每次游客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对外地组团社按每人10元、县内地接社按每人12元进行奖励;
每次游客50人以上的,对外地组团社按每人12元、县内地接社按每人14元进行奖励。
(2)旅游饭店奖励。每年接待团队游客累计500人次以上1000人次以下的,对星级旅游饭店按每人次8元进行奖励;
1000人次以上2000人次以下的,对星级旅游饭店按每人次10元进行奖励;
2000人次以上的,对星级旅游饭店按每人次12元进行奖励。
三、强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
6.加大宣传营销投入。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在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以及微信、抖音等新兴媒体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扩大“兵家圣地·书香广饶”文旅品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7.鼓励旅游企业参展。旅游企业参加地市级及以上旅游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的,按其摊位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摊位最高补助不超过0.5万元。
四、扶持旅游商品开发销售
8.鼓励旅游商品企业发展。新评定为省级旅游休闲购物街区、旅游商品研发基地、金牌购物商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9.鼓励旅游商品研发创新。在国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金奖、银奖、铜奖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在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金奖、银奖、铜奖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在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金奖、银奖、铜奖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0.8万元、0.5万元、0.3万元;
同一旅游商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一项奖励。
五、其他
10.县财政每年安排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35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主要用于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宣传推介、旅游商品开发、人才培训以及本意见中规定的相关政策性奖励(补助)。
11.以上奖励(补助)政策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者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每年申报兑现一次)。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享受本意见中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
12.本意见所称旅游企业,是指县文化和旅游局确认的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等经营企业。
13.旅游企业必须诚实守信、依规经营、依法纳税,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取消当年度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申请奖励(补助)者应当自觉遵守旅游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存在违规申报奖励(补助)项目的,一经核实,取消当年度奖励(补助)申报资格;
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
14.本意见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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