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策划方案(版)(完整)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策划方案(版)(完整),供大家参考。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
贵州省内依法依规成立的医疗机构,贵州省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医疗卫生行业协会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贵州省内依法依规成立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承保区域
贵州省行政辖区内
三、保险险种
主险:医疗责任保险
附加险:附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遭受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
附加医务人员职业暴露责任保险
四、保险责任
(一)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参保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失以及法律费用等,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附加险
附加险1: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遭受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是指参保的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工作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造成其人身损害,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附加险2:医疗机构场所责任
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参保的医疗机构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含患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①医疗机构的公共设施存在缺陷;
②医疗机构或其雇员对医疗机构内的公共设施管理不善或操作、维护不当;
③医疗机构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的火灾或爆炸;
④医疗机构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医疗机构提供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附加险3:医务人员职业暴露责任
是指参保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遭受职业暴露,依照法律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基准赔偿限额及保险费率
(一)医疗责任保险
1.一级公立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2.一级民营医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4.非公立基层医疗机构
5.村卫生室
备注:1.县级集中投保村卫生室是指在册村卫生室(不区分是否进行诊疗活动)以县为单位一次性集中办理投保,集中投保率=实际投保村卫生室数/在册村卫生室数;
一次性集中办理投保时间为1个月。当地卫健局应提前一个月提供所属的在册村卫生室数据。
6.其他医疗机构
说明:其他医疗机构包括体检机构、疾控中心等。
备注:
1.上表中医务人员数、门诊人次数、入院人次数等数据均为上年度医疗机构实际数据(医务人员数为在册数),投保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说明:
(1)医院级别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最新设定结果为准。
(2)未定级医院的费率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实有住院床位500张及以上的未定级医院按照三级医院执行相应的费率;
实有住院床位100张至499张的未定级医院按照二级医院执行相应的费率;
实有住院床位20张至99张的未定级医院按照一级医院执行相应的费率。
(3)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类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也包括妇幼保健院等。
3.赔偿限额说明:
(1)每人赔偿限额是指在保险年度内,被保险医疗机构造成每一名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2)累计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医疗机构在保险年度内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若保险年度内被保险医疗机构累计获得的赔款等于累计赔偿限额,则该医疗机构的保险单项下的相应保险责任终止。医疗机构选择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每人赔偿限额。
(3)精神损害每人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并在累计赔偿限额之内计算。
(4)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及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均为主险累计赔偿限额的10%,且在主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外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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