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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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夯实与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人事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XX公司的制度体系,强化人事工作的开发与管理,促进人事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结合XX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符合XX公司体制机制所需的人事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员工的工作热情,实现领导与员工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目的。
第三条 XXX公司以“服务、监督、指导、协调”为宗旨,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强化内部管理,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XXX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XXX任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应规定,或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 录用
第五条 用人原则及标准
(一)用人原则
1.以“吸引和培养适用人才”为目标,体现“人是第一资源”的人才理念。
2.“量才为用,量职聘才”,既要选择优秀的人才,更要选择适合的人才。
(二)用人标准
1.突出的专业能力:在本岗位要成为“专家型人才”,并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2.良好的沟通能力:善于主动沟通和理性沟通,体现良好的团队意识;
3.务实的作风: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见实效;
4.服务的意识:尽职尽责,为其他管理链条提供全方位服务。
5.高尚的职业道德:XX公司为己任,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六条 新进人员报到时应向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学籍档案或个人档案、报到证及原工作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持有乡(镇)级提供的证明和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的推荐书、下岗优惠证等;
(二)学历(学位)或技能等级证原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1张;
(三)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四)地方符合要求的,有资质的医疗部门出具近期的体格健康状况体检证明;
(五)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七条 经审查新进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均齐全并真实有效的,由用人单位组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事宜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条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的一种用工手段。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
1.办公室负责人代表用人单位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与员工进行一次面谈与互动交流,提前三个工作日将劳动合同草本交给员工,使其提前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及其他约定事项,如特殊约定、岗位责任、工作目标、聘用时间和解除或终止的规范性程序等,进一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者在了解合同内容后,回复办公室,提出疑问、意见或要求,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填写劳动合同书正本,并签名盖章。
3.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试用期届满后,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所在部门予以评价,对于符合用人条件的人员办理有关录用手续,不符合用人条件的予以辞退。
4.劳动合同签订后,由办公室统一编制劳动合同签订花名册,到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年检,并存档备案。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新录用的员工,自录用之日;
续延劳动合同的,自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
变更劳动合同的,自变更之日。
(二)劳动合同由员工本人与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不准他人(在没有获得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代签。
(三)新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约定试用期一个月;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试用期三个月。
(四)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应根据岗位设置进行。对技术含量高、有一定操作技能水平的岗位,要根据岗位要求具体约定。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劳动合同的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和终止
(一)续订
1.劳动合同届满前30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予以评价,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办理续签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2.劳动合同续订前,要求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并结合其工作业绩,确定续订期限及其他约定事项。
3.对续订者考核鉴定或身体状况检查后,不符合用人条件的,协商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用人单位或员工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申请,如员工未提前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三)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关系),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不符合所要求的录用条件的;
2.因粗心大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3.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兼职劳动关系,或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依法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将提前30日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员工违法违纪符合本条第3项规定的,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辞退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行政部,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手续。
第十三条退休、退职
(一)退休
1.员工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性员工60周岁,女性员工50周岁),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要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办理其退休手续。
2.员工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和发放退休基本养老保险金。
(二)员工的退职
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员工,经指定医院和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办理退职手续。
退职后员工的待遇按国家及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退休、退职或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员工,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离职手续办理
(一)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员工离职前应停止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的一切活动,并将经手的工作移交给其他员工或部门负责人。
(二)用人单位财物、文件资料返还及债务清偿。
1.用人单位财物的返还:员工在单位期间,由单位配发的或由员工本人掌管的属于公司的财物,如汽车、电脑、办公用品等应返还单位,由单位指定专人签收;
2.文件资料的返还:将员工在职期间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如客户名单、财物账本、工作笔记、电子文档资料、技术资料(图纸、图片)等;
3.债务清偿: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财务部门应清查该员工在职期间是否欠有单位债务,如借款、赔偿款、罚款等。
(三)员工持有经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无任何疑义的离职清点通知单到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
1.用人单位为员工出具一式三份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内容包括解除原因、解除日期及其他重要事项,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双方各执一份,当事人本人档案存档一份;
2.证件退还:因公司需要而收取或保管员工的有关证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退还员工;
3.结清工资:将员工离职时公司所欠工资一次性付清;
4.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离开用人单位时,本人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同时转移。
(四)员工未按用人单位要求退还公司财物、资料(包括电子文档资料)及清偿债务的,本人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不予转移。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
(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在争议发生后15日内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完毕。
(二)劳动争议经调解无效,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书是用人单位用人的主要依据,由专人对劳动合同文本进行管理和入档。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假
第十七条 工作时间
(一)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法定休假时间,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出勤、公出
(一)员工按规定时间工作的视为出勤;
(二)经公司批准参加培训、考试、函授的,按出勤对待;
(三)经单位批准,护理工伤病人和因公外出的,按公出对待;
为保证员工的身心健康,用人单位提倡在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不要求员工加班加点。因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加点完成的,每日加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
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九条 假别、假期及请假条
(一)事假:员工因私事离岗时,应请事假。事假以半天为起点,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5天(不含法定节日),一年累计事假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二)病假(含非因公负伤):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医疗机构(旗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确需休息治疗的,可请病假。员工请病假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须休息治疗的期限,自员工病休第一天起累计计算。
(三)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治疗或休息可请工伤假。工伤假期,一般情况不得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婚假:符合结婚条件的员工结婚时可享受婚假,假期为3天;
晚婚(女23岁以上,男25岁以上)的另加假15天。
(五)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请丧假,假期为5天,死者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路途假。
(六)女工特殊假
1.保胎假:女工在孕期需要采取休息保胎的持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可以办理保胎请假手续,请假时间按实际情况而定,最长时间不得超过90天。
2.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工批准生育的可享受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息(预产假)15天,产后休息75天。
第二十条请销假手续及审批程序
(一)员工请假,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凭据如实填写用人单位统一的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事假5天之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超出5天(不含5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
中层管理人员请假统一由分管领导审批;
(三)员工请工伤假,需凭当地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工伤认定书》,治疗工伤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注明休息期或工伤医疗期),行政部审核、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
员工请婚、丧假,需所在部门审核后经分管领导审批;
(四)女工请产假,必须附有医院诊断证明及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准生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五)员工请病假(非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必须备有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注明病休时间)、检查结果报告单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公司全部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以各种形式支付的报酬。如:各种津贴、补贴,各种奖金等。
第二十二条工资方案的制定
一、方案的制定权限及审批程序。为充分发挥工资激励的扛杆作用,工资方案既符合西昌高新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同时又能以激励的手段适时调整。
二、工资方案的制定原则。以公平、激励和满足员工的归属感为出发点,遵循“以岗位为主体,以业绩为依据”的分配原则,确保分配形式的公平性,在此基础上根据专业水平及贡献大小拉开差距,向专业性突出,综合业务能力高的岗位倾斜。
三、工资结构。员工工资实行岗位工资制,工资结构由岗位、绩效和要素工资三部分构成。
(一)岗位工资
以岗位责任、专业性为基本要素,对岗位进行分类和评价,作为岗位工资的制定依据。
(二)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的确定以员工月度绩效考核得分依据,制定分配细则。
(三)要素工资以员工的工龄和学历为基本要素,确定工资单元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员工试用期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转正后执行定级工资;
第二十四条假期工资
(一)员工在婚假、丧假期间的薪资以岗位薪资作为支付标准;
女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计发。
(二)员工请事假单次超过15天的(包括15天)期间一律不予支付工资。
(三)病假工资:员工病假期一个月以内的执行岗位薪资的60%;
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执行岗位薪资的40%,岗位薪资的3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个月以上的按单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支付。
第二十五条 工资支付。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
第六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凡与西昌高新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均属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对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属个人承担部分从员工当月工资中代扣代缴,如因请假等原因,从当月工资中无法扣除的,应在次月工资中一并扣除或以现金的形式向财务部进行缴纳。
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基数核定,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并按照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员工的年龄特征和预算口径核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
1.为员工办理《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2.《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统一由行政部管理,并将社保经办机构结算的个人帐户记载情况,每年与员工进行一次核对。
3.新转入或聘用的员工在报到的次月起投保,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在办理解除手续的次月起停保。转入或转出员工应及时与行政部联系,办理相关的转移手续。
(二)医疗保险
1.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IC卡管理的办法,投、停保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确定。
2.凡未缴纳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者,不予报支一切医疗费用。
(三)工伤保险
1. 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凡出现工伤事故,在出现工伤事故24小时内以书面材料向用人单位报告,报告要求写清事故原因及事故经过。
2.受伤员工或家属应在工伤发生一周内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将《劳动合同书》、《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报行政部,行政部接到以上材料后应及时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配合其对事故现场及当事人进行联合调查取证,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3.工伤认定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确认工伤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出具《工伤事故调查认定书》。
4.员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是指员工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期限。经治疗后存在残疾,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应进行鉴定并确定伤残等级。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四)失业保险
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属于失业的享受国家或地方《失业保险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待遇。
(五)生育保险
生育员工报销生育保险,凭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明、诊断书及相关费用的处方等,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的相关手续;
并享受国家和地方《生育保险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待遇。
(六)住房公积金
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改善员工住房条件。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参照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具体比例根据国家及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新聘员工从转正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按照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规定进行核定,其缴费比例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保密
第二十八条 凡属西昌高新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必须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无关人员散布、泄漏公司机密或涉及的商业秘密。
一、保密
(一)单位商业秘密包括:
1.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工程图纸、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技术数据、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图纸、样品、操作(规程)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2.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广告宣传策略等;
3.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人事资料、薪酬资料、物流资料等;
4.其他商业秘密,指上述秘密以外的公司秘密,包括上述类别中虽属第三方秘密但公司承诺保密义务的秘密。
(二)保密细则
1.不得向单位其他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单位机密;
2.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3.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4.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机构以及有争议的问题。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二十九条 员工有密、泄密现象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员工由于失密、泄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严重损失的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人事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条 员工个人档案统一由行政部负责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人事档案管理员的职责
保管员工档案,及时索要、收集、鉴别和整理员工档案材料。办理员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登记员工工作、工资、奖惩情况,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员工的情况;
做好员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人事档案的内容及分类归档
人事档案材料的分类严格按《员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执行,具体有本人历年填写的个人简历、履历、登记表;
对员工的考察、考核、评价材料;
政治历史审查及甄别复查材料;
员工入党、入团材料;
奖励及各种先进事迹材料;
入伍、退伍、出国及签订、解除、终止、变更劳动合同等材料;
处分、取消处分的材料;
任免、工资、职称等材料;
学历和评定等材料;
其他有较大价值的可供参考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人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一)转入或聘用进入单位的员工,应在办理手续前调阅档案,在其报到一个月内立档。对调入或新建立的档案都应造册登记。
(二)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三)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四)人事档案材料统一使用黑色或蓝色水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五)人事档案存放应配备档案柜等设施。档案要做到防盗、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尘、防污染。
(六)人事档案材料应分类编号后存放,整理装订成册后方能入卷存档,不得直接入卷。每年要对档案进行一次整理、校对工作。
第三十四条人事档案的利用和传递
(一)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时,必须持盖有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单位内部因工作需要查阅员工档案时应由部门出具证明,由行政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建立档案查阅登记制度,对查阅员工档案的情况做好记录,档案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提交报告,分管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三)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被开除等,已办理离职手续者,应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移交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部分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XXX公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