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市农村生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市农村生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严格控制畜禽养殖生产总量和全面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实现畜禽养殖业与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东莞。
二、划分原则
(一)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
(二)产业发展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产业发展与现行总体规划相符合的原则;
(四)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xx年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xx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20xx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根据20xx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x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x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根据20xx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xx年10月)修正)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xx年国务院令第64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根据20xx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根据20xx年4月28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20xx年11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根据20xx年11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自20xx年1月10日起施行)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xx)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xx〕17号)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xx〕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xx〕44号)
《东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xx-20xx年)及中期调整方案》
《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xx-2030年)》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的条件下,以肉用、种用、乳用、药用、产蛋等生产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肉羊等畜禽。
五、区域划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非禁养区两类。
(一)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区域。禁养区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
2、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相应规模以下畜禽养殖。
3、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相应规模以下畜禽养殖。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区域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非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以外的区域均为非禁养区。
六、实施要求
(一)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土地租给他人从事畜禽养殖业。对于在禁养区非法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生态环境、农业、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城管、林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所有位于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以及规模以下畜禽养殖,都必须停止养殖活动并拆除相关设施,由属地镇街督促依法关闭或搬迁,已清理关闭的,要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坚决制止回潮反弹。
(二)非禁养区内,根据土地资源可利用实际情况和环境承载力,适度发展畜禽养殖业,实施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或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申请保留的,应当坚持“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原则,合理选址;
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要建立生产管理、防疫消毒、检疫申报、档案管理等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要落实配套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及新型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使用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七、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xx)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畜禽养殖场的折算方法、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的适用标准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xx)执行。
八、实施日期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涉及的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修订后的规定。同时,废止《东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20xx年修订)》和《东莞市畜禽养殖限养区域划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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