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2016〕77号)等文件精神,提高我校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专业化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指个体或群体无法应对超出自身资源和应对能力的事件或境遇而产生的心理失衡状态。心理危机预防指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个体或群体的心理调适、危机识别和应对能力。心理危机干预指对处于心理危机下的个体或群体极其相关人员采取及时、专业、科学、有效的措施,帮助其度过危机、恢复心理状态平衡,实现个体或群体成长。
第三条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坚持教育为主、重在预防、科学干预的原则。要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关注心理健康,强化危机预防意识;要重视心理问题的及时疏导,增强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的规范性、专业性与有效性;要保证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的信息通畅、判断准确、处理果断、工作到位和协调配合;要通过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体系,做到心理危机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校团委、校医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校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做好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等工作,指导学院及有关部门按程序做好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专业教师等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具体落实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指导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时上报、转介出现心理危机的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干预与跟踪工作。
第六条 各班级设立心理健康委员,寝室设立心理安全员,可由寝室长兼任。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宣传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协助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关注、帮扶工作。
第三章 预防教育
第七条 心理测量与约谈。开展新生心理测量与约谈,分析学生心理状态,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准确把握学生心理变化规律,科学确定预警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课程安排。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新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课,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类选修课程,实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全覆盖。
第九条 宣传教育。举办“5·25”大学生心理健康节等主题教育活动,利用班会、讲座、网络平台等线上线下途径宣传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加强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类社团的指导,发挥学生主体作用,促进学生自助互助。
第十条 咨询服务。通过个体咨询、团体辅导、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章 危机预警
第十一条 预警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作为预警对象予以特别关注:
1.心理测量与约谈、学院谈心谈话中筛查出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
2.入学前有伤害自己、伤害他人或近亲属有类似行为,当前情况稳定的学生。
3.遭遇重病、性危机、暴力、重大自然灾害或变故等应激事件的学生。
4.学习、就业、情感、人际交往等存在问题,且社会功能明显受到影响的学生。
5.长期缺乏家庭、朋辈等社会支持系统的学生。
6.情绪极端不稳定且自我调节能力弱的学生。
7.性格过于孤僻、偏执、冲动,或有攻击性、暴力倾向的学生。
8.亲历或参与处理重大心理危机事件的学生。
9.因其他原因导致情绪、行为有明显变化的学生。
第十二条 上述预警对象近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或符合附件所列症状的,直接转为心理危机干预对象,启动危机干预程序:
1.多次流露死亡念头(通过多种途径谈论死亡、自杀计划和方法等)的学生。
2.不明原因突然赠送他人具有个人价值、纪念意义的礼物,无端请客、致歉、祝福或告别的学生。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高度焦虑、恐惧、异常低落,或突然从极度低落变为平静的学生。
4.出现其他可能导致恶性心理事故征兆的学生。
第十三条 预警防控体系。建立学校-学院-班级-宿舍“四级”预警防控体系。
1.学校预警
学校要完善预警机制,制定预警方案,指导学院做好预警学生的日常关注与相应管理工作。
2.学院预警
学院要密切关注学生的日常心理和行为,定期谈心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各类心理困惑和实际困难,及时向学校报送预警学生信息。
3.班级预警
辅导员要发挥心理健康委员等学生干部作用,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关注学生心理状态,及时向学校和学院报送预警学生信息。
4.宿舍预警
寝室心理安全员要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的日常心理关注和帮扶工作,及时向辅导员报告预警学生信息。
第五章 干预措施
第十四条 干预对象及措施。根据学生心理状态、风险程度及可能导致的后果,从重到轻,建立“危急期-治疗期-稳定期-痊愈期”四级干预制度(具体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 保留材料。学生辅导员要全程记录危机干预过程,及时汇报进展,保留学生签订的承诺书、医院诊断证明、门诊记录与检查结果等各类材料,干预结束后3日内将以上材料通过心理危机干预系统报送至学校。
第十六条 保密工作。心理危机干预中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学院院领导、辅导员等相关人员要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信息保密工作,心理危机学生相关材料由学生辅导员保管,未经批准,他人不得随意借阅。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要服从领导、统一行动、认真履责,对因以下情况造成恶性后果的个人或部门,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具体如下:
1.接到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后,故意拖延或不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指挥而延误干预时机。
2.故意隐瞒、不及时上报心理危机学生。
3.不执行学校领导组心理危机干预指导意见或擅做主张更改干预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建议其到专业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九条 心理危机学生请假或休学治疗,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备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严禁无人监管、未经治疗的心理危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
第六章 跟踪服务
第二十条 因心理问题请假或休学的学生申请返校或复学,应持请假或休学期间治疗病历、一周以内二级甲等以上专业机构(含二级甲等)的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评估合格后,方可返校学习或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辅导员要每月更新心理危机干预系统,做好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辅导员工作出现变更,要及时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相关信息和跟踪服务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干预后适合在校学习的心理危机学生,学院要积极帮助其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辅导员要定期约谈掌握其心理状态,心理健康委员、寝室心理安全员要协助做好日常关注工作。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定期跟踪回访,做好风险评估和信息反馈。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 队伍保障。学校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4000配备专职人员,学校专职人员每年接受不低于40个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二级以上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学校定期对专兼职心理咨询师、辅导员以及其他从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培训,提高其心理危机识别和应对能力。
第二十四条 条件保障。学校落实心理健康教育专项工作经费,每年按照不低于15元/生的比例拨付。各学院每年应落实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费,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开展。
第二十五条 制度保障。校院班舍要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项制度,建立心理危机转介诊疗机制,畅通从学校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心理危机转介绿色通道,及时转介疑似患有严重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学生到专业机构接受诊断和治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起施行,原《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方案》(校学字〔2007〕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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