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两工作报告时发言(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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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议“两高” 工作报告时的发言 全国人大代表、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郑少三 2010 年 3 月 12 日
首先我完全赞成今年的“两高” 工作报告。
由于我在法院工作, 我主要谈谈对法院工作和《工作报告》的看法。
今年, 王胜俊院长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改变了 以往的体例, 主要以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为主, 我认为这个改革符合当前法院管理“条块结合, 以块为主” 作实际。
《报告》 以精炼、 平实的语言, 围绕审判执行这个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 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去年的工作进行了 回顾总结, 《报告》 用事实和数据说话, 突出了 “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 的工作主题, 全面、 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 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情况。
根据工作报告, 我认为 2009 年最高法院工作有以下几个亮点:
亮点一:
坚持公正司法, 化解大量矛盾纠纷。
去年全国法院受理和审结案件数量继 2008 年之后再创历史新高。
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 达到了 两位数。
我们湖北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数量分别增长了 5. 09%和 7. 48% ,其中, 省高院同比上升 22. 06% 和 26. 7% 。
亮点二:
坚持能动司法, 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去年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经济形势较为困难的一年, 为了 确保中
央一系列应对政策措施的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从服务大局出发,出台了 一系列审判指导性文件, 要求各级法院依托审判工作, 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和宏观经济形势变化, 不断增强司法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亮点三:
坚持为民司法,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妥善审理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大力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 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进一步解决。
仅湖北法院就对历年积累的 13 万余件执行积案进行了 清理和化解, 全国 “清积办” 先后三次推广其经验。
亮点四:
坚持规范司法, 促进司法公正高效。
积极构建符合国情的调判工作机制, 努力实现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绝大多数案件案结事了 , 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 积极贡献, 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 促进司法规范,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亮点五:
坚持廉洁司法, 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
积极开展 “人民法官为人民” 主题实践活动, 牢固树立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司法理念; 出台“五个严禁” 规定, 狠抓司法廉政建设; 抓好业务培训, 强化司法能力建设; 认真开展司法作风大检查活动, 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亮点六:
坚持阳光司法, 积极主动接受监督。
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明, 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和执行案件信息,不断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高度。
调整、 充实人民陪审员 队伍,进一步发扬司法民主。
自 觉接受人大监督、 政协民主监督、 检察
机关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促进司法公正。
当前法院工作面临的困难:
1、
涉法诉讼的案件居高不下, 化解的压力大。
2、
执行难问题依然没有彻底解决, 当前一些案件当事人诚信缺失, 自 动履行率不高, 逃避执行的多, 特别是牵涉特殊主体的案件执行难度大。
3、
法官队伍建设压力大。
法官是个专业化、 职业化很强的职业。
面对困难, 我们将更加努力发奋, 使法院工作全面向前进步。
结合湖北法院的工作实际, 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1、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要修改完善。
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实施, 已经基本实现立法修订意图, 申诉难问题已基本获得解决, 但与 此同时, “无限申诉”、 “无限再审” 的问题却进一步凸显。
在申请再审渠道已经畅通的情形下, 在当事人的再审申 请已经获得正当 程序的审查处理并依法做出裁决后, 仍然有不少当事人以相同的申请再审理由到各级法院、 甚至党委、 人大、 政协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反复“申诉”, 不管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管案件是不是已经上一级法院审查甚至再审, 只要未达到个体目 的, 便会“申诉” 不止。
不仅政法机关、 党政机关的正常秩序受到严重干扰, 还会给平等的诉讼主体——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严重干扰。
这种现象已经到
了 应立法予以规范的程度。
对反复申诉、 反复再审不进行必要的限制, 裁判文书生效后,胜诉方不放心, 败诉方不甘心。
败诉方可以同样的事由反复申诉,而法院方面需要多次复查, 使已经确定下来的法律关系仍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因此处于悬置状态。
在这个过程中, 不仅扰乱了 正常的诉讼, 而且法院有限的人力、 物力财力、 精力被大量消耗, 双方当事人也都承受了 巨大负担。
还有当事人借申诉拖延执行或逃避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使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实现。
反复申诉、 反复再审还将再审过多引 向高院和最高法院, 造成越级上访, 不利于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反复再审还引 起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的普遍担忧, 人们由此对司法的终局性产生怀疑, 司法所担负的最终化解矛盾纠纷的国家职能受到相当制约。
综上, 对反复申诉、 反复再审不进行必要的限制, 不利于对方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及时保护, 不利于社会经济关系 的稳定, 不利于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 同时, 反复申诉反复再审还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 浪费诉讼资源, 影响司法功能的有效发挥。
因此, 为维护司法权威, 在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权力的基础上, 借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之机, 进一步修改审判监督程序, 对反复申诉、 重复再审进行必要的限制, 防止无理缠诉,建立有效的诉讼终结机制, 确有必要也恰当其时。
2、
法院应设立相应的职级待遇, 解决职务待遇解决不了 的问
题, 引 导法官终身执业, 爱岗敬业。
加强法官执业保障。提高政治经济待遇。
建议对于优秀资深法官经严格的审批手续延长其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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