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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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各项任务落实,按照新时代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总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权责统一、失责必究;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的工作和战斗力,为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三条 建立上级党组织履行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党支部履行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分工负责,形成主体明晰、责任明确、有机衔接的党建工作机制。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党支部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企业各项工作。
(二)按照规定参与本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企业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企业工会、共青团、女工委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监督党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 责任履行
第五条 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研究或者参与决定本企业重大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企业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企业工会、共青团、女工委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六条 党支部书记承担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
(二)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
(三)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
(四)按照规定参与本企业重大问题的集体研究讨论,支持本企业负责人开展工作,协调企业内部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凝聚力。
(五)坚持执行“三会一课”制度,认真召开组织生活会,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严肃党内组织生活。
(六)严于律己,处处起表率作用。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与时俱进,适应并胜任新形势下的党建工作。
第四章 责任考核与追究
第七条 贯彻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党支部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第八条党支部及其班子成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未能严格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工作要求,上级党组织决定要求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职工队伍不稳定、社会责任不履行、长期经营不善等情形,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对本企业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放任不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不据实报告的。
(三)意识形态领域和思想政治工作出现重大问题,重大舆情处置不当,严重损害党和国家以及企业形象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用人失察、失误,任人唯亲、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严重,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失之于宽松软,领导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的。
(五)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严重,党内监督职责不落实,发现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有关规定,独断专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合规经营规定执行不力,腐败问题严重,“四风”问题突出的。
(八)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党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等得不到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被侵害,影响恶劣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支部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